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施华洛世奇”告赢“施华洛”
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沈阳中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介绍,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2014年,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沈河区法院管辖。全年沈河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5件。
聂雪松说,2014年的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集中维权的系列侵权诉讼案件依然大量存在。如中国石油、香奈儿、海底捞、七匹狼等起诉经营者商标侵权案,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KTV著作权侵权案等等,也表明沈阳市仍有大量的经营者存在制假、售假的现象。二是涉及新类型案件有所增加。如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三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案例一内容: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施华洛”)在和平区中华路设有“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沈阳“施华洛”沈河分公司在中街皇城恒隆广场一层也设有“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2011年10月9日,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施华洛世奇)委托代理人,对两处经营场所的店面外观、店内设计装潢、店内物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
施华洛世奇成立于1968年12月,是在列支敦士登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水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1987年7月30日,“SWAROVSKI”文字商标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1989年8月30日,“施华洛世奇”文字商标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施华洛世奇诉沈阳“施华洛”及沈河分公司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沈阳“施华洛”及沈河分公司在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过程中,在店面门头、路牌、橱窗、店内装潢、照片展示册、广告宣传、网站等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施崋洛”、“施华洛”或“SWAROV”文字,鉴于“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注册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又属于驰名商标,法院认为“施崋洛”、“施华洛”、“SWAROV”文字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模仿,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不同,但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益,侵犯了原告对其“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二、沈阳“施华洛”及沈河分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以“施华洛”作为其企业字号,由于“施华洛世奇”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有借助商誉、试图“搭便车”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沈阳“施华洛”及沈河分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沈阳“施华洛”及沈河分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施华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后,沈阳施华洛公司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