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毁两座坟被判赔2000元

28.03.2016  10:14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在蒲河整治期间,将于某家的两座坟毁坏,导致坟内骨灰流失。

  近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向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于某是沈阳马三家街道马三家村村民,他的母亲和妻子去世后,都葬在蒲河右堤内,共有两座坟冢。

  2011年9月14日,蒲河整治期间,于某家的这两座坟被施工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毁坏,造成坟内骨灰流失。

  于某认为,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家人的感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某多次找到对方要求赔偿,但都没有结果。

  于是,于某将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人工费、精神损失费、骨灰流失费、另买墓穴等费用,共计3.2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承认,2011年他们对蒲河部分地区进行施工作业,但是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作为施工单位在该地区进场施工前,应首先由沈阳市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进行前期的三通一平,并给予了相应的搬迁补偿。因此,本案真正的被告是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而非公路公司。

  他们虽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某的两座坟进行了破坏,但是并没有过错。于某家的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迁出,造成相应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于某家坟遭到破坏后,一直寻求解决途径,虽然没有结果,但并未明确或默示放弃索赔之权利。

  蒲河治理期间,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在施工时对于某家坟冢造成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理应对于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于某主张要求赔偿人工费、骨灰流失费、另买墓穴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5年,法院认为本次意外给于某的情感上造成伤害,参考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沈阳市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向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宣判后,于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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