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8月1日起施行
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旅游条例》,新条例8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颁布施行的旧《辽宁省旅游条例》将废止。
新《辽宁省旅游条例》共7章55条,主要就旅游促进与发展、资源保护与开发、权益保障与经营、安全与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旅游促进与发展方面,因为旅游产业具有投资量大、回收期长、牵动面广等特点,仅仅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在短时期内实现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支持。为此,《条例》第9条提出:省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本省路网规划,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统筹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配套基础设施。
据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自驾车营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是未来方向,买房车全家出游在国外很普遍,房车的停泊、加水、充电都需要配套建设统筹跟上。同时,在《条例》第13条中,明确了由政府承担的旅游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设置旅游交通引导等标识、建立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全省各市旅游资源,向旅游者及时准确提供旅游信息和查询等服务。
《条例》第17条中,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据权威部门测算,此举将至少可节约15%的费用,既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也能节约机关事业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旅游资源和保护方面,第18条确立了指导理念,即“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文明旅游”。
对于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新《条例》第40条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此外,为呼应《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公民文明出行意识,《条例》第45条提出,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诚信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诚信和违规企业及个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