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出口管制
04.08.2015 15:52
本文来源: 文化厅
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31号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公告,被列入出口管制范围是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此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及部件也被列入出口管制范围,包括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上述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
公告说,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 文化厅
04.08.20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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