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付急救费拟可申请应急救助

13.09.2015  16:09

  无力付急救费拟可申请应急救助

  因意外、突发重大疾病致生活困难拟可申请临时性救助

  低保标准拟“挂钩”物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拟再增加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15年9月2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低保标准拟“挂钩”物价

  针对“最低生活保障”,草案提出,具有我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另外,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上限,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

  4类低保人群拟再增加保障金

  草案提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核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应当再增加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5类人员拟可申请医疗救助

  草案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5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额度。

  无力支付急救费可启用救助基金

  草案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同步结算。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由所在地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低保及边缘家庭拟获取暖救助

  已经获得住房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申报住房、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不申报住房、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可以暂停住房救助。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标准的,按规定停止住房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提供取暖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突发重大疾病致贫可获临时救助

  草案规定,两类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2.因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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