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根素、膨大素

17.12.2014  16:34

 市民在一家超市选购豆芽菜-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杨大海摄

      豆芽新国标开征意见

   -名词解释

  植物生长调节剂:

  指人工合成的对植物的生长发育有调节作用的化学物质或从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使用在豆芽的生产中会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量。

  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素):

  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制发豆芽可提高发芽率,使得豆芽“无根,口感、卖相好”。

  赤霉素(俗称膨大素):

  广泛存在的植物激素。应用于农业生产,可刺激叶和芽的生长,提高产量。

  4-氯苯氧乙酸钠:

  原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在豆芽生产中,可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

  乙烯:

  可用作水果和蔬菜的催熟剂,是一种已证实的植物激素。

  百度百科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赵威)  豆芽一直是百姓餐桌上的常见菜,制发豆芽过程中的添加剂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而此前这种物质在监管环节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多次在“毒豆芽”案件中被曝光。

  昨日,该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强制性技术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首先要保障豆芽产品的食品安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草稿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素)、赤霉素(俗称膨大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这意味着,上述添加物会被定性为“植物生长添加剂”,并且将合法用于豆芽的生产中。

  吴月芳透露,目前上述草案正在征集意见阶段,意见汇总后将向有关部门上报,具体实施日期没有明确时间表。

   回应:不符合工艺必要性要求,并非不安全

   已有标准规定不得在食品中添加?

  根据近年来国内媒体报道的豆芽相关案件,无根素、膨大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禁止添加的物质出现其中。

  无根素、膨大素等物质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还是“食品添加剂”?

  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无根素和膨大素均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

  对此,吴月芳表示,无根素、膨大素等物质在上世纪90年代作为食品添加剂申报时,均已做过风险评估报告,卫生部当初将其列入加工助剂名单说明其是安全的,在“GB2760-2011”中未出现,原因是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要求,并非安全性问题。

   回应:“征求意见稿” 标准比日本更严格

   一旦允许添加,豆芽还安全吗?

  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吴月芳举例说,业内公认最严格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针对包括豆芽的“其他蔬菜”制定标准,将无根素最大残留限量定为小于等于0.5mg/kg,前述征求意见稿采用了相比日本更严格的标准。

  今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向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发去建议函,建议有关部门对“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据进行研究。

   沈豆芽生产环节严禁添加无根素、膨大素

  2012年3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近年关注度很高的案件:来自北镇的蹇明志、杨桂荣夫妇等,在沈阳长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引发“毒豆芽事件”。

  此后由沈阳市农经委牵头,组织制定的《辽宁省食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豆芽》,成为我省首部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

  这份标准由沈阳市农委提出并起草,沈阳市农经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沈阳市植保站、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参与起草,详细规定了豆芽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通过辽宁省豆芽标准制发的豆芽,至少能达到“无公害”标准。

  沈阳一家大型豆芽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企业在豆芽生产环节未添加上述植物生长调节剂。

  记者查询辽宁省豆芽地方标准,有关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项目并不涉及无根素和膨大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物质。

  沈阳市农经委质量安全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豆芽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沈阳市严格执行省食品安全地方豆芽标准,严禁在豆芽生产环节添加无根素和膨大素。

  上述农经委方面负责人称,豆芽国家标准出台后,地方标准将根据国家标准的内容及时作出调整。

   豆芽产品归类不明确新国标或遇尴尬

  在国内食品安全专家农绍庄看来,有关部门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企业生产方面着手制定豆芽国家标准初衷是好的,但在豆芽属性未归类前,标准出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和现存标准规定发生冲突。

  农绍庄表示,豆芽至今没有被明确列为是食品还是农产品。因为属性没有确定,在判定豆芽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往往有不同的解读。

  按照农绍庄的介绍,食用豆芽需进行清洗、加热、炒制再加工的过程,如果将豆芽归属于农产品,制发时在最大限量范围内使用无根素和膨大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要比使用农药和化肥安全性高得多。

  据其分析,从毒理学上看,无根素和膨大素毒性作用与食盐相当,使用微量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豆芽在清洗和加热后,这些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残留微乎其微。

  不过,如果将豆芽列为食品,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无根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也早已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如在生产环节使用则属违规。

  农绍庄认为,在豆芽新国标尚未出台前,当务之急是应把豆芽正确归类,“对号入座”后才能参照标准进行规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国家标准出台后,有关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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