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无需理由7日内退货

22.09.2015  09:27

  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自2004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纠纷扩大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领域。另外,网络销售等营销方式逐渐兴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较为严重,消费者对外部保护的需求越发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做出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此,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为提高解决争议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请求或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知消费者。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但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邸雪莹、陈籽初)

 

 

 

  编辑: zfw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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