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内商品房验收30日内需申请不动产登记

20.09.2016  08:07

  9月19日,省法制办发布《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纳入地方法规立法程序。《办法》中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焦点1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焦点2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办理登记?

  十项不动产权利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焦点3

  不动产登记如何统一?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焦点4

  如何申请共同不动产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焦点5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哪些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焦点6

  不动产登记申请时限多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焦点7

  什么情况可申请转移登记?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焦点8

  什么情况可查询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焦点9

  违规如何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和信息的,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10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有效吗?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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