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市6月30日前公布住房困难标准
12.05.2015 14:2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5月11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辽宁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6月30日前制定出台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据了解,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可以优先租赁公租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廉租房。
住房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低保边缘户家庭。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租房应给予租金减免。目前,沈阳廉租住房单套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即每户家庭每月只需交25元,就可以租到廉租房。而目前沈阳同样面积标准的公租房房租一般为300元左右。住房救助家庭不仅可以优先租到公租房,而且租金按廉租房标准享受大幅度优惠。
城镇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户籍等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经审核符合住房救助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住房救助可以视住房救助申请人所遇困难的紧急程度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采取一般程序的,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先行救助,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2.05.201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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