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6月30日前公布住房困难标准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市6月30日前制定出台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据悉,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可以优先租赁公租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廉租房。
配租公租房应予租金减免
《意见》指出:住房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低保边缘户家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申请住房救助,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住房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户是指选择在家供养形式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具备的条件应当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意见》还指出: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租房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金水平不高于并轨前原廉租房租金标准。以单套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房为例,目前沈阳市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即每月只需交25元。而目前沈阳同等面积的公租房房租约为300元。这意味着,住房救助家庭不仅可以优先租到公租房,而且租金不高于廉租房标准,大大降低。
城镇家庭可向街道办申请
城镇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户籍等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经审核符合住房救助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住房救助可以视住房救助申请人所遇困难的紧急程度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采取一般程序的,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