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3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02.06.2015 12:13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6月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记者了解到,调整之前,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单位2%,个人1%。其中,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部分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该职工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低于60%,就分别以这两个比例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从2013年11月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至2015年10月结束。即在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单位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职工个人部分费率不变。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适用于全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执行该项政策,全省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不含企业)缴费负担1.5亿元,受益职工664.3万人,减轻职工个人缴费负担12亿元。同时,失业保险费率全省统一,由省里统一规定,任何地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对单位和个人有多大影响?
以我省沈阳市的某企业为例,每月工资总额为80万元,在没有减半征收的情况下,该企业每月需缴纳1.6万元的失业保险,减半征收后为0.8万元。
据了解,在2013年开始实施失业保险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的企业,本次调整后企业将继续执行此费率,即由2%降至1%不变。因此,本次调整后,企业每月仍应缴纳1.6万元。而职工个人部分,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计算,未调整前,每月缴纳40元,调整后费率降为0.5%,每月缴纳变为20元,一年可少缴240元。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2.06.201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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