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年2月1日起危害古塔安全最高罚3万元
近日《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 对外发布
明年2月1日起危害古塔安全最高罚3万元
为了加强古塔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近日,《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办法》提出,古塔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塔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危害、影响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安全的,将被依法处罚。《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该《办法》所称古塔,是指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文化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塔。《办法》规定,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古塔,由其所在的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公园或者宗教场所等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没有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由古塔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和管理。
古塔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塔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塔。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古塔保护。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担任古塔义务看护人,依法参与古塔保护。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古塔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界桩、标识等保护标志。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古塔巡查保护
《办法》提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的巡查保护,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无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设立看护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损坏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的行为。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掌握古塔保存现状,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和妥善处理日常病害险情。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举报危害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安全的行为提供便利,对接到的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此外,《办法》还提出,可通过开办古塔展示馆、教育培训基地,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等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古塔。
禁止擅自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
全省禁止擅自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擅自拆卸建筑构件,损坏建筑承重结构,在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物品等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的行为。
危害、影响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1千元罚款。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或者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方月宁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