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大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0.10.2015  16:2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日前已发布,并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下月起,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主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将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否则不准使用。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气污染问题广受关注,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我市空气污染源的解析分析,燃煤废气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来源,冬季严重时污染比重接近25%。为此,我市在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时,出台了这一重要举措。

  据介绍,禁燃区的设立,主城区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预计到2017年末,此举可削减二氧化硫1万吨、烟粉尘5000吨、氮氧化物3000吨,能够有效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