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10月9日起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10月9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获悉,从今天起,辽宁法院将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力求避免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019年5月,辽宁高院形成《关于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和铁路、辽河法院职能改革的框架方案》,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经批复同意从2020年10月9日起,在辽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基层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外,原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变,已经实行集中管辖的继续运行。此外,将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调整到大连、丹东、锦州等中院管辖。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据介绍,经测算,改革后铁路、辽河两级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约在1600至2000件之间。此前,铁路、辽河两级法院因管辖范围有限,受理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因此,从审判资源配置上有能力完成此项改革任务。自2018年开始,辽宁高院分批组织铁路、辽河两级法院法官到省法院跟案培训,促进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技能。下一步,辽宁法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扎实推进辽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中国日报辽宁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