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税收居民证明新规开始实施!

26.09.2016  14:38

  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优化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新规定将自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的税收居民证明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国家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的协定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般简称为《税收居民证明》,是中国税务部门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的一项措施。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什么用途?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此,取得《税收居民证明》是“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持有《税收居民证明》,企业和个人就可以在东道国申请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已与102个国家正式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基本覆盖中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大多数区域的税收协定网络。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办理《税收居民证明》,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向哪里申请开具?
  企业和个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具体而言,北京是直辖市,不设县一级行政机构,因此申请人应向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资料:
  1.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2.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5.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可在北京市地税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企业或个人有税收居民证明方面的政策问题,可致电12366北京呼叫中心或本市各区(分)局的国际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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