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7月1日起调整出租房征税标准

22.07.2015  20:43

  昨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经测算,实行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每年为沈阳全市出租房屋纳税人减负约7亿元。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费种,需分别依据法定税率计征所涉及各项税费,计算过程复杂,税收负担较重。辽宁省政府出台的综合征收率,简便了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大大降低了出租房屋的实际税负。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法定征收率为4%-13.11%,实行综合征收率,税负最高可下降69.49%;个人出租非住房的法定征收率为12.1%-30.16%,实行综合征收率,税负可下降42.15%-72.74%;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法定征收率为12.1%-17.7%(不含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率,税负可下降32.2%-74.01%。

  在沈阳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将直接受益于此项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出租住房的个人,假设约定的月租金为2500元,按法定税率分别计算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纳税款合计为26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只需缴纳税款100元,每月少缴税款160元,降幅为61.54%;对于出租非住房的个人,如个人出租一间门市,假设约定的月租金为1万元,按法定税率分别计算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纳税款合计为2568元,按7%的综合征收率只需缴纳税款700元,每月少缴纳税款1868元,降幅为72.74%;对于出租房屋的企业,如一家企业将一栋闲置的厂房出租,假设约定月租金为100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分别计算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每月应缴纳税款合计为17.7万元,按12%的综合征收率需缴纳税款12万元,每月少缴纳税款5.7万元,降幅为32.2%。

  辽宁省政府决定对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是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首先,对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租房屋税负,能够有效刺激存量、空置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对活跃房地产市场、完善房地产市场结构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另外,对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直接、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特别是在外省市已较为普遍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情况下,能够平衡省际间的税收负担,为促进辽宁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对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计税方法简便,在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同时,也有效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