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 辽宁取消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

04.04.2015  07:49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丁宁)4月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通知所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省人社厅也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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