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城管执法办法不可“越位揽权”

25.08.2016  19:40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题:城管执法办法不可“越位揽权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引起广泛关注。对于城管实现依法执法,公众期待已久,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是一大进步。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据记者了解,城管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条款有突破上位法之嫌。

  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

  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处理违章停车的职能划归由城管行使,不知是否有上位法的授权?如果有,就应写清楚。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部门制定的规章常带有“权力自授”的味道,反映出这些部门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还不够充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李克强总理在本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为政者须率先奉法。”“依法治国”绝不可只停留于嘴上说说,“依法制定”更不能一笔带过。部门行政规章只有立之有据,遵法理、顺民意,方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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