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工伤保险待遇应至少每两年调一次

20.08.2017  09:4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莹报道 自明年起,各省应根据实际,原则上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待遇。日前,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随着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各类待遇调整方式不同,多以定额调整为主,也有对特殊人群适当倾斜的有关规定。

  文件提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关系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2018年开始,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待遇调整和确定工作。
 其中各类待遇调整内容如下:1.伤残津贴的调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3.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4.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5.其他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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