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减税优惠政策
27.06.2018 15:53
本文来源: 财政厅
《通知》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通知》还规定,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据了解,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记者 孙博洋)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7.06.2018 15:53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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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太好了!代扣代缴的348.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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