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羊年春节爆竹零售点减至94个

20.01.2015  17:19

  昨日,羊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确定:2月10日至3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五日)为销售时间,2月11日至3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日)为燃放时间。相比去年,今年烟花爆竹销售点减少3个,设置94个。

  “根据我市人口分布和烟花爆竹销售实际情况,我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将总量控制在94个。其中铁东区33个,铁西区25个,立山区25个,其他区11个。相比往年,零售网点数量减少3个。”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鞍山市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定在2月10日至3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五日);燃放时间确定在2月11日至3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A级、B级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蹿天猴、闪光雷、土火箭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和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及内筒型组合烟花。

  每个销售摊床长度不得超过15米;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日杂公司统一制发的《鞍山市2015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号》横幅标志。

  有关负责人表示,烟花爆竹开始销售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将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露天市场零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处。同时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欢迎市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