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期间取得经营收入是否应该开具发票?没有开具发票是否有处罚?
05.02.2015 15:4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如经营者未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5.02.2015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