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暂住人口不领《居住证》 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8月2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暂住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派出所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寄住1个月以上申报寄住登记
《办法》要求,寄住人口拟在寄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申报寄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申领《居住证》。
但在旅馆住宿的人员、在医院就医的人员、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培训的人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办法》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则使用功能中止。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需报送基础信息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应登记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派出所。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凭《居住证》享常住人口同等权益
暂住人口凭本人《居住证》,享社保待遇,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高考。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