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今审第一案(图)

10.03.2015  08:48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将开庭,审理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某银行、辽宁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东北分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设立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涉案金额本息高达上亿元。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今开庭

  这起案件源于1998年年底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998年12月31日,鞍山某银行与鞍山供电公司前身鞍山市电业局、保证人电力东北分公司前身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七部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1999年3月31日,月利率5.6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

  截至2013年11月21日,银行除收到偿还的500万贷款及利息398万余元外,还有3500万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等5690万余元没能收回,本息共计9190万余元。如果截至今日,其本息早已超过1亿元。

  2014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鞍山供电公司返还银行3165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并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鞍山供电公司不服,向设在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2015年2月4日,该案件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立案。3月初,相关当事人接到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通知,将于3月10日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知情者透露,在开庭前,法官已对庭审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此次庭审将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任审判长,副庭长虞政平任主审法官。

  银行原行长违法放贷获刑6年

  知情者透露,造成贷款无法返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违法放贷引发的。2003年9月21日,涉事银行行长王某某被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拘留。

  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下旬,王某某在担任该银行行长期间,与鞍山市电业局书记孙福庚、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七部(也称业务七部)主任金玉科及泰隆公司董事长李殿禄等人达成默契,签订了这份短期贷款合同。由营业七部为担保人,违法将4000万元贷款以向电业局贷款为名,将钱款转给电业局在该银行一分理处设立的账外账户里。鞍山市电业局接到这笔贷款后,开具转账支票,将钱款转入营业七部。

  1999年3月3日,经王某某及鞍山市电业局领导授意,营业七部主任金玉科将4000万元转给由李殿禄担任董事长的泰隆公司子公司鞍山市顺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此间利息由顺发公司偿付了390余万元。当年9月30日,泰隆公司转给电业局500万,同日,银行划走500万作为还贷处理。

  同时,法院还查明,在王某某的要求下,1998年10月16日和11月24日,李殿禄从顺发公司借给鞍山市正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马芳全1400万元,李殿禄将从营业七部转来的3500万元扣除1400万元,余款2100万元又分两次划给正龙公司。2000年4月30日,泰隆公司与正龙公司签订协议,王某某为该借款协议做了书面担保,致使3500万贷款实际转给正龙公司。

  事后,正龙子公司聚富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宫公司”)仅偿还给泰隆公司利息47万元,其余借款及利息一直未还。2003年,泰隆公司起诉聚富宫公司,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聚富宫公司偿还泰隆公司3500万及利息。

  2004年9月1日,正龙公司董事长马芳全向银行承诺,鞍山市电业局拖欠银行的3500万元及利息,由其承担并负责偿还。

  在执行中,正龙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水产公司”)愿以坐落在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32号的8000余平方米的房产替聚富宫公司抵偿债务,经评估作价3165万余元交付给鞍山市电业局抵偿债务,银行已接收。现仍有贷款本金334万余元和贷款利息815万余元没有追回。

  据此,法院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向其担任职务的公司发放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万万没想到,银行在接收正龙水产公司房产后,并没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处房产又因一起官司而节外生枝。

  2004年11月26日,鞍山兴辽集团有限公司以鞍山市房产局为被告,正龙水产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产局为正龙水产公司颁发这处房产的第一、二、三层房产证。

  该案由于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王某某一案判决生效后,2009年4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鞍山市房产局为正龙水产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此同时,原来的执行裁定书也被撤销。

  2011年11月8日,银行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要求借款人鞍山市电业局和担保人营业七部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

  2012年2月7日和7月26日,银行分两次将鞍山供电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28万余元和3万余元划入该行鞍山分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

  鞍山供电公司将银行起诉到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认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认定银行扣划鞍山供电公司存款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14年8月24日被驳回。

  合同虽无效不能否定双方债务

  2013年12月,银行在多年追讨未果后,将鞍山供电公司、电力东北分公司、第三人泰隆公司起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鞍山供电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电力东北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因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银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鞍山供电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电力东北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鞍山供电公司确实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4000万贷款,但毕竟是鞍山供电公司与银行通过民事行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贷款也实际进入鞍山供电公司账户,而且是通过鞍山供电公司账户转入营业七部,再由营业七部转给他人的,因此其不能因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而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泰隆公司偿还的500万本金,也是先转入鞍山供电公司账户,然后再由供电公司偿还给银行。同样,顺发公司偿还的利息390万余元也是通过鞍山供电公司账户偿还给银行的。鞍山供电公司以泰隆公司、顺发公司转入其账户的钱款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也是鞍山供电公司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和确认。

  特别是王某某案发后,鞍山供电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期间,还以其法人的资格和身份,通过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等民事诉讼的方式和途径,向泰隆公司、正龙公司等有关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追偿因相关犯罪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失,并将追偿所得财产,即正龙水产公司房产作价返还给银行以承担其因签订合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虽然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犯罪而无效,但不能因此否定银行与鞍山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电力东北分公司因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当然无效。另外,营业七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并加盖营业七部主任金玉科的个人名章,保证合同成立,但该合同的签订没有证据证明经其法人授权,因此,该保证合同不仅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同时也因为未经其法人授权而无效。另外,银行对电力东北分公司享有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2014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鞍山供电公司返还银行3165万余元借款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摄影记者常晟罡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

  据了解,第一法庭是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中面积最大的法庭,最多能容纳120余名群众旁听。审判区域有5个高清摄像头,采集法庭全景、法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席位区域的图像,以及庭审时展示的实物证据等,并可以同步显示在包括双方当事人席位在内的法庭的各个显示屏上,具备远程审判、远程会议等功能。

  4000万贷款流向示意图

  鞍山某银行

  原行长王某某(同时任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违法放贷4000万

  鞍山市电业局(现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营业七部

  转款4000万

  泰隆公司子公司鞍山市顺发实业有限公司

  泰隆公司转给电业局500万,被银行划走作还贷处理,剩下3500万被顺发公司分3次转走

  鞍山市正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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