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僵尸企业”借重整制度逃避清理
核心提示: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表示,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表示,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贺小荣说,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 但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 “要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贺小荣要求,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商业交易的强行介入,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贺小荣说,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最高法方面透露,将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完善破产重整工作。贺小荣说,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多种方式中,破产机制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弭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审理难度也更高,但相关规则缺失,亟须加以完善。 北青报记者获悉,最高法将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目前最高法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还将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另获悉,最高法还将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贺小荣说,目前看,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财政部门拨款援助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对此,最高法院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 同时还将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 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须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贺小荣说。 北青报记者获悉,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缓解。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前三位,以上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截至2017年7月31日,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记者 孟亚旭 实习生 黄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