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10日敲响第一槌(图)

11.03.2015  08:53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某银行、辽宁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东北分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现在开庭!”3月10日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敲响了第二巡回法庭挂牌后“第一槌”。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判结案。

  回顾

  4000万借款引发涉亿元纠纷

  1998年12月31日,鞍山某银行与鞍山供电公司前身鞍山市电业局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1999年3月31日。保证人为电力东北分公司前身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七部(又称“业务七部”)。

  1998年12月31日,鞍山某银行向鞍山市电业局发放了全部贷款。同时,鞍山市电业局将4000万元贷款转账给业务七部。1999年3月3日,经鞍山某银行支行行长王某某及鞍山市电业局领导授意,营业七部主任金玉科将4000万元转给由李殿禄担任董事长的泰隆公司子公司顺发公司。

  1999年9月30日,泰隆公司转给电业局500万元,同日,银行划走500万元作为还贷处理。后来,泰隆公司先后四次39笔偿还银行利息共计398万余元。剩余3500万本金及利息未偿还。

  2000年4月30日,泰隆公司与鞍山市正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王某某为该借款协议做了书面担保,李殿禄将从业务七部转入的3500万元贷款又转借给了正龙公司,但扣除了正龙公司之前曾向泰隆公司所借款项1400万元。银行3500万元贷款最终实际转给了正龙公司。

  2005年4月15日,鞍山某银行支行行长王某某因这笔贷款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正龙公司没有按时向泰隆公司偿还3500万元借款。其间,鞍山聚富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宫公司”)承诺由其代为偿还这笔借款本息,但聚富宫公司仅偿还给泰隆公司利息47万元,其余借款及利息一直未还。

  2003年,泰隆公司起诉聚富宫公司,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聚富宫公司偿还泰隆公司3500万元及利息。泰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泰隆公司将判决所确认的3500万债权转让给电业局,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变更电业局为申请执行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与鞍山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之间《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后,鞍山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债权中的3165万余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余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鞍山供电公司应该对银行3165万余元借款予以返还。银行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电力东北分公司的责任得以免除。银行未向泰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判决泰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

  庭长主审,当庭做出宣判

  此次庭审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任审判长,副庭长虞政平担任承办人、主审法官张志弘为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邱富民作为原审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该案全部庭审。

  律师邱富民透露,第二巡回法庭在入口为律师专设免检通道,在法庭旁边专设律师更衣室。庭审之前,经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早已归纳出各方意见,并确定了此次的庭审争议的五大焦点问题:

  1.谁应当被认定本案债务人?2.鞍山供电公司是否有向鞍山某银行自愿以房抵债的行为?在所抵房产权证被撤销后,鞍山供电公司是否还负有相应的继续还款的责任与义务?3.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已过?4.本案合同无效认定后各方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5.本案债权利息应否支付及如何计算?

  邱富民透露,各方分别就这五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经审判合议庭合议,第二巡回法庭当庭宣判,依法驳回鞍山供电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解密

  为何选择此案为第一案?

  为何该案能成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知情者透露,首先,该案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可分成四类,其中一类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2014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鞍山供电公司返还银行3165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并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鞍山供电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受理权限,该案属于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范围。

  其次,该案恰巧赶上了第一案的节点。2015年1月31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正式成立。2月4日,该案件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正式立案登记。此前,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选择这起民事类作为第一案时称,“我们选择案件是很自然的,就是刚好这个时间段来了这么个案子,没有特别考虑。案子都得按程序,按时间先后立案,没有刻意去评判是否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不是疑难复杂等,没有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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