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店汽修店未设异味处理装置 最高罚2万
近日,沈阳市环保局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版)。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自由裁量权公示后,将对实施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集中供热区新建分散燃煤炉最高罚二十万
记者从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中看到,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的程度不同,一般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处罚幅度也有较大差别。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影响周边环境,未造成信访投诉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最高罚二十万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故意导致监测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监测设施损坏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情节严重,公开虚假自动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开旁路、逃避监管最高罚一百万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设施不正常运行且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采用开启旁路、私设烟道等偷排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采用开启旁路、私设烟道等偷排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且超标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