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公积金可支付商品房房租

31.01.2015  08:51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 1月30日,记者得到最新消息,从3月1日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廉租房和商品房的房租。

  据了解,为有效缓解租房职工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意见》。据了解,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职工(含配偶)提取规定限额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012年出台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廉租房房租政策继续执行。

  具体意见如下

  ●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市区1200元/月、4个县(市)800元/月。

  ●要件:

  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市房产局据此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无房产证明。

  ●流程: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持办事要件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核查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时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沈阳市需要制定该项政策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备案。同时,中心和市房产局均需做相应的系统调整等前期准备工作,该项政策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须知: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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