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0月起取消企业社保登记证
从10月1日开始,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10月1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做好相关工作,省人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企业进行社保登记流程进一步优化,“五证合一”后,取消了社保登记证以及定期验证换证规定,首次参保和变更信息的企业将会感到更加便利。
通知指出,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将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而在“五证合一”前,这两个环节是分开的。“五证合一”后,两个环节并为一个步骤,原有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也将逐步取消,也就是说,企业在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就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接收到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只要提供“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相关企业,就可直接调取该单位基本信息,补充开户银行账号等有关资料,完成职工参保登记。
“五证合一”后取消了社会保险登记证,而此前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规定也随之取消。如果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