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3月起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18.02.201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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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辽宁省日前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月1日起,辽宁省失信企业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失信企业是指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辽宁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企业。

  《通知》对失信企业进行了界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财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对这些失信企业,我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的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辽宁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 (记者 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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