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朋友无偿搭乘车出事故 驾驶人被判赔12万余元

17.12.2014  18:10

  曹某驾驶车辆载着朋友王某行驶在路上,结果发生车祸,导致王某肋骨骨折等多处伤情。王某找朋友索赔,但曹某拒绝,于是,王某将曹某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曹某表示,王某无偿搭乘,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曹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共计121970.14元。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6月11日,原告王某、被告曹某、孙某共同外出务工,由被告曹某驾驶事故车辆,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曹某车辆。雇主向被告曹某支付车辆费用,原告王某未向被告曹某支付车辆费用。该事故车辆未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曹某为原告王某先行垫付医疗费用9130.2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曹某车辆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行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在好意同乘中,搭乘行为完全是单方受益行为,车辆权利人是利他行为,未获取对价。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外出务工,车辆费用由雇主向被告曹某支付,此费用即用于支付被告曹某将原告王某运送至目的地,故原、被告不构成好意施惠关系。此次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事故责任。被告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因过错侵害原告民事权益,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