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本单位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能否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05.2016  15:2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单位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应根据保险期限确认费用扣除的所属年度,涉及当年的,可作为一次性费用进行扣除,涉及以后多个年度的,应根据保险期分别确认费用扣除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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