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内搬迁每户奖励不低于两万元

06.12.2014  17:41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记者徐月姣报道 昨日上午,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征收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在规定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不低于两万元。

以往,由于缺乏地方立法依据,房屋征收程序不够规范,《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的程序。比如,第九条规定,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提高补偿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搬迁奖励费用,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三百元至五百元,每户不低于两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一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几类特殊房屋的补偿。比如一些历史形成的、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认定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在产权登记上是住宅的窗改门房屋,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也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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