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施暴不属“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民意,首次明确家庭暴力范围,专家详解六大焦点问题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各界人士可在今年12月2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信函等方式对该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看点1 恋爱同居不属于“家暴”
【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看点2 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看点3 公安可书面告诫轻微家暴
【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刘莘说,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用作法院酌定从重情节等。
看点4 破解家庭暴力举证难
【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看点5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看点6 施暴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解读】薛宁兰表示,监护人向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据新华社电新闻背景
每年近十万家庭因家暴而解体
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妇女、儿童、老人仍然是各国反家暴法中的重点保护对象,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选择默默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