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发商业短信最高罚3万
05.06.2015 18:31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制网北京6月1日讯 记者万静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对外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并对短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投诉和举报等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提出,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针对商业性短信息,规定特别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规定指出,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行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并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此外,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5.06.20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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