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20.01.2016  12:26

  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办法自2016-2017年采暖期起施行。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将根据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补贴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报销按原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采暖费补贴计算方法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发放额(元)。补贴系数为100%,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以2015至2016年采暖期采暖费标准为基数,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下);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务的人员85平方米。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办法》明确,按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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