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机动车道等公交被撞残获赔70%

05.03.2015  14:13

  本报讯 记者闫尚报道 眼瞅着公交车进站,她站在机动车道上等车,公交车越来越近却丝毫没有停下的意思……等她在医院清醒过来,医生已经准备对她进行左小腿截肢手术。近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

  2014年6月4日下午3时许,沈阳市民张女士在和平区胜利大街206路公交车站等车。车站外,一些候车心切的人站到了机动车道上,张女士也是其中一个。几分钟后,公交车从远处驶向车站,等车的人群一边看着车子的方向一边开始前后移动。

  着急上车的张女士随着人群渐渐向车身靠近,但她怎么也没想到,还未停稳的公交车向自己驶来。就在一瞬间,张女士的左脚传来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之后她便昏迷过去。经诊断,张女士为“左足多发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踝部一下碾压、脱套伤”,当天进行了左小腿截肢术。

  张女士认为是公交车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致使事故的发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公交公司认为,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免赔及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还提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原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根据责任比例自行承担部分损害后果。

  法院发布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超出部分及免赔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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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治疗了20天。

  出院后,王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公交公司表示,“这位乘客摔伤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所以应该以交强险赔偿。 ”但保险公司给出了相反于公交公司的说法:因事故发生在车上,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原告王先生无责任,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近日判决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共赔付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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