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漏机油损坏发动机法院: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必须赔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白爽报道 驾车不慎刮漏机油箱底壳,机油漏光造成发动机中缸损坏,保险公司竟然不给赔?
2014年8月22日,44岁的潘女士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损失赔偿限额8.6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同年9月1日就出事了。事后,潘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车辆机油箱底壳的直接损失4743元,却拒绝赔付1万余元的发动机维修费。潘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行驶中刮碰油箱底壳后,未采取停车措施。因为发动机机油漏光,才致使发动机中缸扩损。“根据保险条款,发动机扩损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对此,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原告驾驶车辆行驶途中意外刮坏油箱底壳,致使发动机机油漏光,进而导致发动机中缸损坏,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时间较短,被告要求原告在发动机油箱漏油后即刻停车修复,未免过于苛刻,一般常人无法做到。第二,即便如被告所称的发动机中缸损坏是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那么被告在原告投保时亦未将该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示,庭审中及庭审后被告均未能提供向原告告知免赔条款的相关证据,故该免责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潘女士发动机维修费人民币10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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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沈阳的周先生驾车行驶到长春遭遇大暴雨,车辆突然熄火。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因为发动机进水,他不得不更换发动机中缸总成,费用花了41500元。保险公司以“进水属保险免责范围”为由不予理赔。双方多次交涉,保险公司只赔付了部分工时费用1500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有两次启动等其他原因介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发动机的损坏系暴雨、发动机进水两项原因所致,而暴雨系损害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是事故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周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