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杀人”研究生获赔127万
29.12.2015 08:32
本文来源: Lnd.Com.Cn
记者28日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万余元。
2003年,曾爱云在湘潭大学读研究生时卷入一起情杀案。
案发后,陈华章称目睹曾爱云杀人,随即警方认定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15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第四次审理一审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2928.65元,这一决定已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曾爱云告诉记者,此前共申请了294万的国家赔偿。对于赔偿金额,自己会继续上诉。曾爱云说,“赔偿金下来后,尽快成个家,买个房子。安安稳稳过日子。这么多年我心里很累很苦,想先安安静静地工作和生活,把这段儿缓冲时期熬过去。”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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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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