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村干部量地突发病死亡 妻子状告村委会

26.01.20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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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庄河市某村会计韩某受指派在本村丈量土地时,突发脑出血等疾病后死亡。韩某妻子认为他是为村里工作时劳累导致死亡,状告村委会索赔。法院认定韩某与村委会形成了雇佣关系,但他工作时因自身疾病死亡,村委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该村委会给付原告补偿款8.4万余元。

  村会计量地突然发病死亡

  时年62岁的韩某是庄河市某镇一村委会会计。2012年4月18日8时,村委会指派韩某在本村韩屯丈量土地,11时左右韩某突然发病晕倒,经庄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同年5月2日病故。庄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韩某患有脑出血、梗阻性脑积水、吸入性肺炎、高血压等疾病,韩某是因病导致死亡。

  有继承权的韩某妻子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庭审时,原告说,韩某受村委会领导指派丈量土地,约11时,因为村民的争吵,以及工作劳累昏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抢救直至去世一直昏迷。村委会作为雇用单位是受益方,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韩某的合理经济损失33万多元(其中村委会垫付医疗费3.5万元,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3万元)。原告还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村民委员会辩解说,韩某的死亡与被告方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他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引起,与村委会的这次雇佣活动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庭争议焦点是,韩某发生疾病及死亡与村委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庭认为,韩某是在雇佣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并非外因形成,对于这个死亡结果,雇用方村委会没有过错,并且韩某在丈量土地工作时没有超过正常的劳动强度。原告没有证据证实韩某的死亡与被告存在直接关系。由被告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损失显失公平,但是,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双方雇佣关系的事实,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法庭确定补偿为合理损失的25%。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韩某是因自身疾病引起死亡,故该诉讼请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