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构建长效机制确保贫困人口静态为零
近年来,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将其作为重点民生工程,积极落实扶贫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宜居乡村、美丽乡村建设为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低保兜底做到全覆盖,国标贫困人口目前已静态为零。但同时也应看到,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返贫问题将长期存在,部分享受低保的人口仍有致富的愿望,农村扶贫开发任务仍然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市委、市政府在扶贫攻坚会议上“构建长效机制,做到动态扶贫”的工作部署,现结合实现我市走向全面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要进一步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更加广泛、更加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形成扶贫开发合力。
(一)健全扶贫开发统计监测机制
实施盘锦市扶贫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构建市、县、镇、村四级扶贫开发网络信息平台,成立扶贫统计监测机构,实现精准扶贫信息化,实现扶贫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规范化。建立市、县两级服务平台为社会扶贫及行业扶贫提供需求信息,协调扶贫资金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社会扶贫行业扶贫精准利用率。开通扶贫电话、网站、邮箱、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强扶贫信息动态管理,及时生成规范的“脱贫退出、返贫纳入”统计数据,实现实时数据监控、整理、分析,指导调整精准扶贫政策的着力点。
(二)完善精准扶贫机制
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后,扶贫对象主要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有致富意愿的人口,因病、因灾等原因返贫的人口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扶贫标准参照当年国家标准。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做到户有本、村有册、镇有簿、县有电子档案、市有数据库。针对致贫原因,制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人,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三)实行脱贫退出机制
退出既要保证数量,更要确保质量。建立贫困人口脱贫考核机制,制定减贫验收办法,坚持考核验收到人,防止弄虚作假和数字脱贫。严格落实贫困人口退出核查制度,把好审核关,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组织专门力量适时开展贫困退出监测评估,既监测评估退出进度的落实情况,也监测评估退出的质量。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杜绝一边享受贫困政策一边过富日子的现象。
(四)改革扶贫开发资金保障机制
建立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把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扶贫信贷投入。积极争取农行、农发行等贷款政策。扩大农村“三权三证”抵押融资规模,满足贫困人口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提高转移支付和民生改善投入水平,逐步降低扶贫对象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负担。大力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贫困对象。
(五)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制度。充分发挥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鼓励引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兴办企业、合作开发、建设生产基地、提供就业岗位、公益捐助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信息平台,形成有效协调协作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实施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积极倡导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以及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贫困人口不符合认定标准、贫困人口信息掌握不全面的,贫困人口确认程序不完整的,“三清”落实不彻底、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详实的以及机构和个人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重实效,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后,针对贫困人口致贫的原因,因人施策、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深入做好社会扶贫、行业扶贫、基础扶贫、低保扶贫和项目脱贫、产业脱贫、就业脱贫工作,进一步整合力量,明确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各项扶贫开发工作。对返贫人口要采取措施及时给予扶持,确保国标以下贫困人口静态为零。
(一)精准扶贫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社会扶贫、行业扶贫、基础扶贫和低保扶贫,推动扶贫开发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1. 社会扶贫。 倡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充实调整城乡定点帮扶力量,继续动员、引导、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帮扶低收入人口。鼓励帮扶单位利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定点帮扶企业用于扶持低收入贫困人口发展的资金、物质等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 行业扶贫。 各行各业要把改善低收入人口生产和生活环境作为行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重点做好医疗救助扶贫,调整民政救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完善大病保险政策,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受教育的权利,落实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农村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尽快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子女就读中职全免费。优先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把贫困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广泛开展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互助活动。
3. 基础扶贫。 深入推进宜居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脱贫致富的物质基础,让农村贫困人口共享宜居乡村“五个一”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果,不能因使用费用等问题,把贫困人口隔绝在公共服务体系之外,水、电、燃气、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果惠及率要达到全覆盖。
4. 低保扶贫。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低扶贫,纳入低保体系,通过低保和社会救助等方式稳定解决生计问题,对这部分人实行应保尽保。
(二)精准脱贫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仍有致富意愿的贫困人口,因病、因灾等原因返贫的人口,实施项目脱贫、产业脱贫、就业脱贫,以扶贫开发的强力实施,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
1. 项目脱贫。 指导贫困人口聚集区,结合区域资源条件,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编制“一村一品”发展规划,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结合交通、教育、医疗、文化、科技、生态扶贫和妇女、儿童扶助及助老助残等扶贫项目的实施,着力培育贫困人口增收的支撑点。加强规划项目进村到户定人机制建设,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受益度。力争每个有致富意愿,可以通过生产和务工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至少参与认养农业、特色种养业、休闲观光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中的1项增收项目。
2. 产业脱贫。 制定和完善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人口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产加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扶贫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建立与贫困人口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增强与贫困人口结对帮扶的功能,提高贫困人口生产组织化程度。
3. 就业脱贫。 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有效整合扶贫、人社、农业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形成集培训、鉴定、输转、服务于一体的链条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与扶贫各机制联动,制定动态培训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有效方式,开展订单、定岗、定向、菜单式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就业拓宽增收渠道。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虽然我市已率先实现小康,但不同致贫原因的贫困人口仍然长期存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继续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切实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一)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找对扶贫开发路子,科学确定发展规划和项目,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扶贫责任,认真贯彻扶贫开发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力度,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惩。
(二)加强基层建设,发挥组织作用
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提高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能力,尊重贫困人口在脱贫致富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头的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进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统筹各方面资源,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扶贫开发相关部门要加强思想、作风和效能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基层扶贫开发队伍建设要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要,着力建设一支业务熟练、精干的扶贫开发队伍。
(四)搞好扶贫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贫困人口自强不息、战胜贫困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扶贫开发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广泛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对懒惰且具备脱贫能力的贫困人口,加强励志教育,扶其心志,激发内生动力,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