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三年查办国企“蛀虫”145人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昨日,沈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市委中省直企业工委、市国资委,召开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工作推进会议。
从现在起到年底,沈阳国企将开展“国企预防年”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统计数据显示,2012~2015年三年间,沈阳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发生在国企的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45人,占当期查办案件总数的11.92%。
此次专项活动,针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各辖区内的重点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情况,针对企业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围绕有效控制思想道德、岗位运行、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四类风险,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
在此基础上,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预防咨询和专题调查工作等方式,系统防控职务犯罪。
犯罪特点
受贿占一半以上
一般员工占42.76%
统计数据显示,沈阳国企职务犯罪案件,2012年查办25件36人,2013年查办32件45人,2014年查办44件64人,涉案数额最低为4.5万元,最高达到470万元,平均达到26.65万元,发案数量、占比以及涉案数额都呈逐年增长趋势。
涉案人员不仅有在用人、资金管理等方面掌握权力的企业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重要部门的负责人,还有重要岗位的一般员工,其中员工占总人数的42.76%。一些单位或部门的人员还相互效仿、勾结、利用,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占全部案件的53.79%。
这些案件以贪污贿赂类犯罪为主,主要涉及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单位受贿5个罪名,其中受贿犯罪高达51.03%,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所占比例上升较快。
犯罪原因
“一把手”权力过大
商业贿赂不断发生
据分析,一些人手握重权,有的还身兼数职,权力过于集中,而企业内部管理又很粗放,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部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更多强调经营业绩,过于信任或放权,缺乏对“一把手”们的约束。
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法律意识淡漠,将手中的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筹码。
商业贿赂不断发生,也助推了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犯罪趋势
数量呈上升趋势
或出现新罪名新手段
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沈阳国企职务犯罪数量仍将呈上升趋势,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仍很容易发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有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等新型职务犯罪。
除了以往传统的作案手段外,还可能出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将单位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采购亲友销售的不合格商品,高价采购亲友销售的商品。
预防犯罪
检察机关进驻85家企业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昨日,沈阳市相关部门还发布了《沈阳市检察机关关于发挥预防职能服务和保障国有企业振兴发展的十条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强化主动服务国企的大局意识,找准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2.践行“关心帮助保护”的预防理念,抓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和关键人员,开展行业、个案、专项和社会预防,帮助国企查找职务犯罪风险隐患,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
3.建立“共防共建”的工作机制,在国企设“共防共建”联络员,建立完善情况反馈、重大情况通报、工程项目备案、案件协查、检察建议落实等实时监控制度。
4.明确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市国资委所属的总计85家企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检察院负责进驻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5.突出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针对国企易发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建立重点工程廉政风险防控项目管理制度,在重点企业和产业集群中探索开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设立预防咨询信箱。围绕企业改制重组、产品购销、原材料采购、基建技改、资金管理、后勤服务等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围绕企业领导干部、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6.协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言和检察建议,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预防监督公开电话,受理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举报和投诉,对不规范、不廉洁行使权力的职能部门或个人进行预防约谈,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7.健全国企职务犯罪的系统防控体系,在职务犯罪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8.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继续深化,配合查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分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原因、条件,深入研究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研究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新形态、新手段,向国企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9.推动行贿档案查询结果的实际运用,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加强打击行贿犯罪,对具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风险的防控。
10.加大国企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对危害国企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打击,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增量。在查办案件中注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慎用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监督电话:
22768367 22768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