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保障环境信息互通共享 ——解读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的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
◆本报记者徐丽莉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等十二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十二项标准均为环境信息标准,皆为首次发布。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当下,发布关于环境信息互通互联、数据接口、环境信息交换等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意味着什么?十二项标准颁布的背景和用意在哪里?这些标准的颁布对于环境信息化建设又有哪些作用?为此,记者专访了参与标准编制的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徐富春。
■ 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可以做什么?
十二项标准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是落实“整合、共享、畅通”总要求的必要途径,对环境信息化建设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系统化的推动作用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等十二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日首次发布,这十二项标准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徐富春: 《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等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的发布有3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早在“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就提出了环境信息化建设要标准先行,为此,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就开始系统化研究环境信息标准,后来制定了《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这十二项标准就是从指南发展而来。
第二, 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部长专题会上强调,信息化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经济新常态下的环保工作更要与信息化紧密结合起来,他提出了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要实现“整合、共享、畅通”的目标。
“整合、共享、畅通”也是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总要求,符合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规律。六字总要求从不同的层面诠释了信息化,但是基础层面的落脚点都是环境信息标准。如整合资源,无论整合基础设施资源还是信息资源,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无法进行的;共享数据与信息更需要标准支撑,不同格式的数据和信息就好像不同语言,没有统一标准支撑,就无法实现交换和共享;畅通也需要标准来服务,不同规格的信息化系统与平台要互联互通,形成一体化能力必须遵循统一的标准才能实现,就好比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可以进行网络通讯,就是因为采用了同样的网络协议标准。因此,环境信息标准是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这十二项标准也是落实“整合、共享、畅通”总要求的基础保障。
第三,“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2014年通过了验收,项目基本建成了“三层四级”的环境保护业务专网,极大地提高了环境信息化基础能力。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急需环境信息化标准规范,这十二项标准就是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信息标准在环境信息化建设中处于什么地位?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的发布对于未来环境信息化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
徐富春: 环境信息化标准一直是环境信息化一项基础性能力建设内容,贯穿整个环境信息化规划、设计和实施的始终,也是环境信息化科学发展和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标准体系、安全体系、运行维护体系并称为信息化建设的三大基础支撑保障体系。无论任何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都是先行的工作,如果没有标准做支撑保障,信息化建设就会出现问题,再去规范就会障碍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这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对于未来信息化建设主要起三方面作用。
首先,环境信息标准具有指导性作用。互联互通、数据接口和数据规范等标准对环境信息化建设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可以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为信息化发展提供支撑。
其次,环境信息标准具有规范化作用。很多标准都是技术规范,是信息技术和方法在环保领域实现与应用的保障。比如不同的技术实现导致不同的应用效果,要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环保领域,建成符合环保业务需求的环境信息系统,标准可以将信息技术与环保需求有机融合,是信息技术实现与应用的必然要求。
最后,信息标准可以系统性整体化地推动环境信息化工作。以往,信息系统只支撑一项环保业务,是单一信息化工作,对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要求不高,容易出现信息烟囱和数据孤岛。但高水平的环境信息化建设需要一体化规划、系统性整体化推进,这就需要制定互通共享的环境信息标准,确保环境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保障环境数据和信息交换共享,从而推动环境信息化向高水平发展。
中国环境报: 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从哪些方面配合了新法的实施?
徐富春: 新《环保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环境信息标准建设相关内容,但新《环保法》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信息化的支撑与服务,而环境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建设内容便是环境信息标准,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新《环保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就是说,环境保护标准是新《环保法》强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的出台正是对新《环保法》强化这一基本制度的回应。
第二,新《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这就要求从技术层面上研究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而共享的基础是标准,只有制定了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标准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统一的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联防联控。
第四,新《环保法》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而这两项工作的落实都需要信息化来保障。比如要实现信息公开,各部门的信息就必须实现交换与共享,而交换与共享就需要标准来规范。同样,公众参与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也不断增强。
综合几方面来看,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是与新《环保法》紧密契合的,环境信息标准是落实新《环保法》的具体体现,而新《环保法》的贯彻落实也将推动环境信息标准工作的深入开展,两者相得益彰。
■ 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
如何解决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信息标准通过对总体框架、数据交换、数据格式、数据接口、数据规范等进行详细的规范,促进环境信息互通共享
中国环境报: 在这十二项标准中,其中4项是关于数据接口和交换标准,还有4项是关于数据规范的标准,这是否表明我国目前环境信息化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数据不规范和信息不共享呢?这十二项标准的出台是否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徐富春: 我国环境信息化建设现阶段确实面临标准不统一、规范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数据不规范、接口不一致、交换不统一、共享难实现。以往,环境信息系统大多数是分散建设的,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支撑,使得数据规范化程度不高,难以实现交换与共享,这种现状已经严重制约了环境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往单个系统可以独立运行,不需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做基础,但是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综合管理和科学决策,也就是说,迫切需要进行数据交换和实现信息共享,这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境。而独立建设的系统缺乏统一标准支撑,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就没有有效途径,就好比两种不同语言,缺乏统一标准的翻译,不能有效交流沟通一样。
因此,标准就是解决系统间不互联、信息间不共享的利刃。
第一,信息标准可以对数据交换、数据格式、数据接口、数据规范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即使独立开发的系统,由于技术标准是一致的,数据是可以实现交换和共享的,一个系统的数据不会在另一个系统上出现“乱码”。环境信息化发展了将近20年,急需改变“信息烟囱”和“数据孤岛”的局面,以实现不同业务系统之间,以及国家与地方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二,环境信息化继续深化发展需要有更高、更严格的环境信息标准做支撑保障。信息化的根本目的是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把数据变成信息,把信息变成资源,把资源变成智慧,这都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做支撑。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需要建设数据标准规范的程度。比如现在风靡的云计算,未来大家都在一朵“环保云”上开展工作,以统一的标准做支撑,就可以实现互通共享。在云计算技术条件下开展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信息标准必须先行。
中国环境报: 目前,全国各级都在开展环境信息化建设,各地也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我国现在的环境信息标准处于什么阶段?您认为,环境信息标准领域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
徐富春: 现阶段我国环境信息标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全面满足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需要,环境信息标准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着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环境信息标准的需求也会越来越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环境信息标准体系。
这些年,各地在规模化开展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有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地方环境信息标准,一方面补充了缺失的环境信息标准,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做出了贡献。环境信息标准还有很多研究工作要做,标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既要科学性又要实用性。下一步环境信息标准需要加强基础代码类标准、应用支撑类标准、应用规范类标准、信息共享类标准的研究和编制,比如,未来关于污染源相关的基础代码标准、应用支撑和规范类标准,以及信息共享类标准都需要重点研究和编制。
■ 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如何落地实施?
十二项标准是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与各地、各相关单位群策群力的结果,并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及推广工作
中国环境报: 十二项标准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有哪些措施保障其实施?对于已出台的十二项标准,您还有哪些期望?
徐富春: 这十二项标准是经过认真编制和严格审核的,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考虑了落地实施的问题。第一,这十二项标准编制不仅有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的参与,还联合了江苏省、北京市等多个地方的信息中心的力量,共同研究编制。标准的编制既体现了国家要求,也体现了地方需求,把国家和地方的智慧集合起来了。我们也广泛征求了环境保护部相关司局的意见,这为标准的落地实施和推广应用提供了基础。
此外,我们严格控制标准编制程序,在标准编制之前,广泛进行需求调研和论证;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和地方信息中心的作用,结合国家和地方实际需求;标准编制完成后,我们邀请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包括科研专家、高校教授和工作一线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相比于其他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对环境信息标准的审核更为严格,科技司先后组织了两次专家审核,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论证。
第四,由于这十二项标准与“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项目建设”同步推进,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的标准落地和宣传贯彻工作,这也为标准落实和推广奠定了基础。今年,我们也会继续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这是推动标准落地和实施很重要的手段。
标准本身已经非常具体和明确,实施操作层面问题不大,但是由于信息技术变化快,标准的具体内容面临不断调整的需求,所以我们期待获得更多的反馈意见,为标准的修订奠定基础,制定出更适合环境信息化发展的标准。同时,在我们承担的环境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对标准的贯彻实施都会有相应的条款和要求。
★ 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
一、 《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HJ 718-2014) ;
二、 《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库访问接口规范》(HJ 719-2014) ;
四、 《环境数据集加工汇交流程》(HJ 721-2014) ;
五、 《环境数据集说明文档格式》(HJ 722-2014) ;
六、 《环境信息数据字典规范》(HJ 723-2014) ;
七、 《环境基础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724-2014) ;
八、 《环境信息网络验收规范》(HJ 725-2014) ;
九、 《环境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HJ 726-2014) ;
十、 《环境信息交换技术规范》(HJ 727-2014) ;
十一、 《环境信息系统测试与验收规范——软件部分》(HJ 728-2014) ;
十二、 《环境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HJ 72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