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住校外遇害 法院判校方赔偿4万元
沈阳一所大学的学生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被他人杀害。尽管法院判行凶者赔偿,但因其家境贫寒,死者家属无法获得赔偿。学生父母以学校管理不力为由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生办退寝搬校外租房住
小张是沈阳某学院摄影系2009级学生。入校后,小张一直在校寝室居住。2010年7月2日,小张向学校申请退寝,并签署了学生退寝审批表,其申请退寝理由为“由于专业需要,在外自己弄了暗房,还有在外开了画室,不能按时回寝,故此提出申请。”
小张和母亲与学校签署了一份退寝协议书,约定小张在校外居住期间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办理完退寝手续后,小张从学校寝室搬到校外租房居住。
路遇起纠纷遭持刀杀害
2011年6月18日2时许,小张和同学在外吃饭喝酒后走到沈河区十三纬路123号附近时,一名女同学小李喝多了蹲在路边呕吐。这时,李某等人经过看了几眼,小张的同伴小金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
小金捡起一块砖头扔向了李某等人,另一同伴小王追上踢了李某等人一脚,双方发生了厮打。厮打中,李某掏出刀子先后剌中了小张等人,造成小张肺脏、肝脏及肾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小张同伴小姜左胸部被刀刺伤,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虽然行凶的李某被依法判刑,并判赔偿小张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然而,由于李某家境贫寒,小张父母无法获得赔偿。
学校管理不力被判担责
小张父母认为,学校违反规定不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存在管理不力,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小张父亲将学校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向学校申请退寝时已成年,学校给小张办理退寝手续并无不当,但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将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弊端、风险及责任问题向家长详细告知,该学院仅将空白审批表及协议交与小张本人,由其单独向家长告知,且不能确认家长意见内容为家长本人所留,属于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学校承担10%责任,赔偿小张父母4万余元。学校在赔偿后,有权向李某追偿。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错,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