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校车严重超载、超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22.10.2015  07:10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原属行政违法的行为,均已入刑,再违反将以违法犯罪处罚。10月1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官方微信“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发表了一条微信,内容是将在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公布,同酒驾入刑一样,危险驾驶罪中又新增了3处修改。这条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很多驾驶人的关注。

  10月21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就此咨询了沈阳交管部门。沈阳交管部门正在关注此事并表示,“就是说,从11月1日起,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将构成犯罪。一旦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发后,我们坚决执行公安部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是啥?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对刑法进行了一次修改完善,并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交管方面的危险驾驶罪中,有了3处修改:在危险驾驶罪中补充加入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修改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修改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三: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为也是犯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入刑后有啥区别?

  据沈阳交管部门介绍,在修改一中仅规定了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到底超员多少人,以及超过规定时速多少为严重超速,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已经关注到这个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按照惯例,很快将会出台颁布相关细节的司法解释,来对超员人数和超速多少进行量化。”

  而修改二中是针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者的。这就要求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企业、车主或是车辆管理者,如果对驾驶人疏于管理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入刑后有啥区别,一位交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11月1日以前触犯这些条款的,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在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后,这些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性质就改变了,11月1日之前是行政违法,11月1日以后是刑事犯罪。施行前后的处罚也不一样,施行前的处罚只是罚款和行政拘留,施行后就变成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了。”

  新修正案有对“袭警”的处罚

  刑法新修正案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第一款对暴力袭警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介绍,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如果暴力袭击交警,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阳交管部门表示,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都会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发到基层执法部门,“我们届时会组织民警进行学习,以便准确无误的进行阳光执法。”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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