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楼坠下防冻液 路人被砸十级伤残
天降半桶防冻液,从此经过的一位沈阳市民不幸被砸中,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经过调查,确定这半桶防冻液是12楼处被抛下,不过房主却表示自己当时在单位上班,并不在场。
为了证明有可能是他人随意拿走并抛下的可能,房主还安装了监控设备。
不过,最终法院认定,房主不能证明防冻液桶是如何坠下楼,也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所以应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市民被防冻液砸中头部
沈阳市民吕某在2013年12月19日8时50分左右,走到淮河街某楼下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物品砸中头部,经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右颞部硬膜外血皮血肿,头颅外伤并开颅手术,住院13天。
经鉴定,吕某右颞部硬膜外血皮血肿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110接警后出警,出具的报警情况登记表载明“查明一女子(吕某)被该楼12楼扔出的少半桶防冻液砸到。经抽查物品(防冻液)主人郎某,当时物品放在淮河南街该楼3室走廊内的货物架上。(不排除人为可能,目前正在调查当中)”。
吕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房主为证清白安摄像头
不过,被告郎某辩称,原告吕某的诉求属于诉讼对象失当,原告虽然向法庭递交大量证据,但是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并不存在,现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而仅凭存放于公共场所的物品的原归属来要求被告承担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不足。
郎某表示自己将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案发时郎某在其工作岗位上班,不具备在现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条件。
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郎某还在自己房门外安装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记录了大量的另有他人随意拿取被告存放在走廊消防箱内的物品的事实,结合被告走访邻居调查了解,高空抛物的行为另有他人,并不是本案被告。
法院:防冻液所有者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被被告所有的防冻液桶砸伤,虽被告自述该防冻液桶放在走廊的货架上,并怀疑系他人捡拾后抛下楼,但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公安机关对于防冻液桶如何坠下楼没有明确结论。
鉴于此,因被告系防冻液桶所有人,也是管理人,被告对于自己的物品承担管理责任。
法院称,被告不能证明防冻液桶是如何坠下楼,也不能证明被告尽到管理责任,故被告对未尽管理责任而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日后,被告能证实系由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则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经济损失。
这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郎某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4万余元。宣判后,郎某不服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郎某作为坠落防冻液桶的所有人,对于其物品负有管理责任。现吕某因该防冻液桶坠落砸伤,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该防冻液桶进行妥善管理,确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