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签字报5万油票私吞

21.01.2015  16:53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  模仿相关经手人签字,用油票报销换取现金据为己有。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种某一审被认定犯贪污罪,被判缓刑。

  种某35岁,硕士研究生文化,曾任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主任科员。2013年年初,种某利用其担任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报账员的便利条件,购买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汽油发票,并通过模仿相关经手人吴某、金某、崔某签字,虚报单位财务账,获取5万元支票,后通过他人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在该单位领导离任审计时被发觉,种某主动投案,退缴赃款。2014年11月,种某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种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虚假发票冒充经手人签字的虚假手段骗取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种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种某积极退缴赃款,并主动缴纳罚没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种某居住地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考虑对种某依法适用缓刑。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种某一审被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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