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业费被判得交 滞纳金不用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业主梁某因拖欠物业费遭物业公司起诉,不仅被要求支付2551元物业费,还被要求支付3972元的滞纳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梁某全额给付物业费,不用交滞纳金。
法官表示,因滞纳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加重了业主的责任,所以不予支持。
物业起诉业主要求交物业费和滞纳金
2011年11月,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梁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他们对满融国际新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逾期交纳物业费,按应交金额的3%。按日加收滞纳金。
物业公司称,梁某的房子建筑面积62.35平方米,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2551元、滞纳金3972元。他们多次找梁某催要,梁某都拒不支付。
于是,物业公司将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551元及滞纳金3972元。
法院只判业主交物业费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梁某对拖欠的物业费数额没有异议,称不交物业费是因小区物业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梁某称,他家楼前停了一排电动车,业主私拉乱扯电线进行充电,园区内常有电瓶爆炸的情况,给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园区里路灯损坏严重,照明不好,楼前没有绿化,杂物随意堆放;园区及楼道内卫生不达标,垃圾遍地;楼前井盖损坏,管道井坍塌,单元门门禁损坏,物业也没有维修。楼道漏水,墙皮脱落;楼道公共面积被占用,行走困难,物业也不进行处理。
他家房屋漏水,专业人士查看后说是伸缩缝漏水,找物业没有解决,自己进行的维修。2015年2月之前,楼旁垃圾长期不清理,给他造成了很大影响,在垃圾清理之前的物业费他不应该支付。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与梁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某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物业费,现在梁某违约,所以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应承担责任。
关于梁某提出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或未完整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义务,所以不能以此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梁某给付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51元。
-法官说法
滞纳金条款 加重业主责任 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被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小区业主并非梁某一人,还有因各种原因拖欠物业费的其他业主们,物业公司不仅都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还都要求支付数额不等的滞纳金,有些滞纳金的数额甚至比物业费数额还要高出很多,但最终该诉讼请求都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表示,关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给付滞纳金的主张,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加重了业主的责任,按应交金额的3%。按日加收滞纳金,也没有依据,而且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所以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希望,物业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也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