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血检每增30毫克可增一月拘役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1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将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拘役;
校车一旦超员在额定乘员40%以上或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每增加10%,增加一个月拘役;
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备降或返航,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发布,包括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等15种犯罪有了更为细化的量刑指导意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将被具体数额所取代。该细则已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解读
为何是这15种犯罪
辽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开武介绍,新增罪名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案件数量。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近几年来收案数量均为我省前10名。其中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共收案2757件,排名第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共收案1980件,排名第六;信用卡诈骗罪共收案688件,排名第九。
第二,我国刑法法条表述往往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数量或情节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未予明确。本次罪名选择另一个标准是所涉罪名都有相关司法解释,确保量刑依据准确、合法。
第三,保障民生。当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犯罪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27件4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2件52人,明显多于往年。此外,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明确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参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省高院对新增罪名明确了具体入罪标准。
比如危险驾驶罪,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为入罪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为5000元;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标准;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入罪标准。
宽泛刑幅度进一步细分
本次新增15种犯罪,严格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再对宽泛的法定刑幅度按照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量刑情节进行进一步细分。
例如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定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危险驾驶罪
量刑起点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常见犯罪细化量刑指导意见(部分)
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最高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2)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每增加25%,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的,每增加10%,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8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7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8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1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产所需、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恶意透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起点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1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1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5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5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5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量刑起点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伤每增加三人或者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