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大学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可享税收优惠

16.02.2015  09:18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丁宁)今后,大学生持《就业创业证》自主创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近日,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进行调整,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同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有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更名后,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指的是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意味着大四下学期创业就可享受税收优惠,前3年将得到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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